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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条规

  • 2018-04-08
  • 来源:

校园条规

顺治九年题准轩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癝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以教条开刋列于后: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清事迹,务须相互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比取祸患;行善人之事着,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管府衙门,不可轻人;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的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嘉庆二十四岁岁次乙卯二月吉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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