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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室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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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石室中学办学章程

 

(核准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省成都市石室中学      曾用名:四川省成都市第四中学        简称:石室中学、成都四中

第三条  学校性质:直属于成都市教育局的普通公办中学,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模式:学校实行“一校多区”的办学模式。各校区共同传承石室中学千年办学历史积淀,共享优秀教育文化和办学成果,统筹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第六条  办学追求:为领军人才成长奠基。

第七条  培养目标:融合中西方文化,兼备科学与人文素养,全面提高素质、发挥个性特长,为培养时代需要的专才、通才和英才打好核心素养基础。 

第八条  办学思想:传统·基础·创造。

第九条  教育行为:坚持以安全办学为前提,以狠抓质量为核心,以师生发展为根本,以提升品牌为目的;坚持以教育科研指导教育改革,以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效益,以教育效益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学习先进思想,实验先进模式,使用先进手段,健全先进制度;坚持抓实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

第十条 校训:爱国利民,因时应事,整齐严肃,德达材实。

教风:高、严、精、活、专。

“高”指学高、德高、志高。

“严”指严谨、严明、严格。

“精”指精要、精到、精彩。

“活”指活教、活导、活学。

“专”指专注、专攻、专业。

学风:志存高远  追求卓越

校旗.jpg

校旗:绿、红、黄三色,中间为红底白字石室中学,字体与注册商标一致;左上角为横跨绿红色的石室中学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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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圆形,中间为钟形篆体“石室”;上部为“成都石室中学”,字体与注册商标一致;下部为“CHENG DU SHISHI HIGH SCHOOL”。

校歌:《石室校歌》为叶长坚作词,刘文晋作曲。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石室中学,成都市文庙前街 93 号;石室中学(北湖校区),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内侧。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可以在各校区设立执行校长,原则上执行校长只能由校级班子成员担任,执行校长的权利由校长授予,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由成都市教育局选任。校长任期按照教育局相关文件,由局党组决定。

第十四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奖惩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且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流制。

第十五条  学校建党委、校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大宗物品采购委员会、团委会、学生会、少先队大队部。学校分校区设立教育处、教学处、总务处、综合处、研修室、国际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校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各设1名,享受中层副职待遇。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相应的职员岗位。学校设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年级组长对教育处和分管年级领导负责;教研组长对教务处负责;备课组长对教研组长负责,同时接受年级组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单独设立或者聘任中层正职为校长助理,校长助理在某一个方面协助校长工作,为方便工作校长助理可以列席校长会。校长助理在干部选聘、使用、考核中和中层正职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利:(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校长代表校长办公会决定重大行政事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教代会审议表决。(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3) 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负责,校长可以授权分管副校长进行审批。(4)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学生发展的状况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安排教育教学计划,并有权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2)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5)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7) 作为学校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委书记作为学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3)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5)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6)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7)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工会会员规模建立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把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到实处,团结教育广大会员群众,努力把工会建成合格、模范职工之家。认真履行工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根据《石室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精神,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遵循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积极参与,多方齐抓共治的基本要求。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党委领导任教代会筹备组组长。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3年或5年为一届,到期应及时换届。

教代会职权:(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报告和校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学校团组织要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和对学生会的指导。根据学生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团委会可以提出设立其他学生组织。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要在团委统一领导下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带领青少年学生,投身到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去,以自身成人成才的实际行动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由9或 11人组成,主席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部分有高级职称的教研组长构成。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1)对学校引进和辞退教师提出学术建议;(2)对教师职称的评、聘提出最终推荐意见;(3)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认定;(5)对学科带头人、省(市)特级教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学术类荣誉的评选提出推荐意见;(6)对教师技能竞赛和青年教师培养提出指导意见;(7)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会是学校管理重要工作的组织机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两校区的集中校长会。校长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同志主持。参会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校长助理列席校长会。

校长会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并执行学校办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各分管同志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学校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决定“三重一大”以外的问题。

对“三重一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对于有争议的“三重一大”问题,应该调研以后再议,也可以直接提交教代会讨论。对于有争议但不属于“三重一大”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作最后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作为校长会议决议执行,但需在校长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对校长会决议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决议未作出更改前,校长会决议需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分校区举行会议。行政例会由校区负责同志主持,参会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团委书记和少先队辅导员列席行政会。行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精神,培训干部,研究本校区的具体工作。对于行政会议上有争议但不属于“三重一大”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作最后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作为行政会议决议执行,但需在行政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设立校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切实推进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事务公开有关制度、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并指导各部门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审定重大公开事项,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考核评比各部门校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应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督促各部门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单位纪检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纪检部门或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报行政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素质教育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化课程改革,有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控制班级人数,科学评价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充分整合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突出“集大成、得智慧、善创新”的教学追求,构建 “大成智慧”校本课程体系,着力提升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学生兴趣,激发学生潜能,着眼终生发展,努力为领军人才的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在学科课程建设中,重点是培养一大批名师、优师和特色教师;在活动课程建设中,关键是聚集一批在省市乃至于全国都有影响的专家型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育科研先行机制,加强校本研修,构建梯级教育科研网络,使教育科研与教育、教学、管理相统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不断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构建“以做人教育为基础,立志成才教育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在德育工作体系中,要始终坚持把“教会学生做人”作为德育工作的终极目标;把爱国主义教育、立志成才教育、基础道德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的基本途径,把情感体验和生活教育作为德育的基本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新三生”特色教育。加强德育评价体系建设,把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加强班主任工作,处理好德育和其他各育的关系,要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创造最

适宜学生的教育为目标,在加强课程建设的同时,搞好课堂教学改革,使课堂成为展现师生生命活力,展示师生创造激情的殿堂。在课堂教学中,要努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体育、艺术、劳动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始终坚持科技活动类课程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同步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意能力和创造个性,把科学与人文并重落实在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学观。教学过程是学生学会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积极主动的发展过程。学校应提供学生个体差异发展的教学条件,用课程的多样性,教学计划的灵活性,教育活动的丰富性,来发展和展示学生的发展能力。教学过程中,要为不同禀赋和潜能的学生创设可选择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他们在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不同的发展层次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充分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发展应包括为学生后续学习所作的知识和能力准备,为进入社会所作的才能和品德准备,为自身幸福所作的身体和心理的准备。学校要在正确的素质教育观和质量观的指导下,做好教育教学评价工作,要把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或考查。以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重点,努力构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学生素质发展评价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是以班级授课制为基础,积极探索和实践多种形式的分层、分类教学和个别辅导相结合选课走班制,并对特长生实行导师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努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第四章  财与物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与物的管理的目标是“服务教育,追求效益”。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后勤工作标准化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实践探索。强调环境的育人性、设施的先进性。服务与管理必须坚持实现有利于师生的学习与生活,有利于提高教育效益与质量,有利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坚持需要与可能的结合,硬件与软件的同步,设施与人员素质的协调的原则。

第四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舍安全、校产和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规定选聘教师,努力形成以教育专家、特级教师为龙头,各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为骨干的优秀教师群体,创建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教风严谨、教艺精湛、精于研究、善于合作、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具有石室文化底蕴和鲜明个性特色的新型教师队伍。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切实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师充分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教师必须依法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应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努力改善教师、职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期)年对教师、职员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学校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评价。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做教师的。

第五十六条  对职员和工人的处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教师、职员因个人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综合处、后勤部门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部门给予助学金资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成都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行政会、教代会代表、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章程的修改须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成都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石室中学校长办公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6年1月 20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

 

附件1:石室校歌

 

校歌.jpg

 

 

附件2: 《成都石室中学章程》 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制定过程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的通知》(成教办〔2015〕9号)要求,我校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研究起草工作,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了由校长、书记为组长,其他学校领导班子为副组长,全体干部、工会委员、党委委员、部分教师代表、部分民主党派代表、学校法律顾问为成员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学校特色,分析学校情况,针对社会对现代教育的需求,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代表的意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二是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的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对校内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约束力;三是特色化原则:从本校实际出发,体现学校文化,凸显办学特色;四是前瞻性原则:对学校期望达到的办学境界进行定位,为全体师生员工指出学校发展方向;五是指向性原则:制定的学校章程的内容中包含了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理念,学校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是实施目标管理的一项具体举措,对教职员工对人的行为能够产生一定激励与导向作用。 

  2015年6月,章程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章程初稿。2015年9月至12月,面向全校师生、家长代表、法律顾问等征求意见,先后经过3次修改形成草案初稿。在起草过程中,章程起草组先后召开5次研讨会,深入研究章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015年12月,草案初稿提交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及教代会主席团征求意见,经过修改产生提交教代会审议的草案。2016年1月20日,学校第九届教代会第八次会议全体通过了章程草案。

二、章程主要内容说明

章程共七章,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章程制定的原因,学校标识信息,学校性质、隶属关系,招生对象、办学规模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主要内容为校长职责,教育教学管理,校务公开,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党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能处室(部门)等机构的定位和职责。第三章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为学校课程设置,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第四章财与物的管理,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主要内容为经费来源,设备管理与应用,财产管理制度,学校预算等。第五章教职工,主要内容为教职工队伍,教职工权利,教职工义务,教职工待遇等。第六章学生,主要内容为入学管理,学生权利,学生义务,学籍管理,学生评价,学生资助等。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为章程解释,法制统一原则,生效程序,章程修订等。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

2016年1月20日,学校召开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就章程草案进行审议,学校校长田间就章程的起草情况与主要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了说明。经教代会审议、表决,一致同意通过《成都市石室中学章程》。

 

成都市石室中学

2016年10月17日